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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學術道德行為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術道德, 明確學術責任,預防學術腐敗,規范學術行為,創造良好的學術環境,培養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高素質人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和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一切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學術研究應以嚴謹求實、科學創新的態度進行,應以科學探討為目的;從事學術活動必須自覺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及學術慣例;正當使用學術批判權利、正確對待學術批評,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一、在科學研究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發表的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圖表等須注明出處,引用他人的學術成果不能成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二、嚴禁偽造和篡改實驗數據、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資料。

          三、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不得一稿多投。

          四、在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發表的學術論文中,若有慣例或事先另有約定者除外,應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名。

          五、合作發表學術論文要經所有署名作者審閱。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的完成部分負責,第一署名作者應對整篇論文負責。學生作為第一作者,指導教師作為合作者,指導教師應負全責。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在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學術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學術榮譽。不得利用學術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對他人進行學術賄賂。

          七、不得謊報學歷、學位,不得偽造科技項目、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科技項目、科技成果、學術論文中的排名順序和成果等級。

          八、對外宣傳科技項目、科技成果時,應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蒲许椖?、科技成果對外宣傳應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對他人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力求全面、準確。

          九、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十、嚴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德和科研道德、學術道德的行為。

          十一、 在他國或地區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當中,應嚴格遵守國際上相應的政策法規。

          十二、 要大力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要以德修身,積極開展健康的學術批評和學術道德建設教育。

          第四條  下列行為被認為是違犯學術道德的行為:

          一、抄襲他人已公開發表或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實驗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在公開發表的文字著作、論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參考他人成果時,不注明其資料來源(包括作者姓名、雜志或書名、發表年代及具體頁碼等)。

          二、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愿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書、正式表格上,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涂改或偽造專家鑒字、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在學術成果統計和申報中,虛報、假報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成果發表。

          五、一稿多投;

          六、未全面了解別人的成果和學術思想而對其歪曲或惡意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不正當的報復行為。

          七、利用自身的學術地位、學術評議及評審權力,暗示他人行賄、收受他人禮物和其他不當得益。

          八、為了學術利益而采取的行賄行為。

          九、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非學術途徑不真實地傳播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夸大其經濟與社會效益。

          十、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十二、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接受來自社會各界、媒體和個人對學術失范行為和學術腐敗行為的舉報,失范與腐敗行為一經查實,將視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對學術腐敗的行為的處分為:通報批評、撤消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撤消所涉及的研究成果及立項項目,追回項目科研經費及獎金或其他資格、行政處分。

          二、我院學生出現學術腐敗情形,院學術委員會將視情況給予處分。

          第六條  學院在維護教師學術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教師學術道德規范和相關政策并向教師作廣泛的宣傳。

          二、在人事錄用、學術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三、對發現的有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根據既定程序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四、向教師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學院科研處為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該委員會只接受署名投訴和申訴,并為當事人保密。

          第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舉報后3個工作日之內會同被投訴人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科研副院長、科研處處長以及其他2名該委員會委員共同討論,并聽取被投訴人的解釋、申辯,然后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第九條  對正式立項調查的投訴,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舉報人,院學術道德委員會在10天內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委員會,對投訴的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接受調查。
             調查委員會必須向院學術道德委員會提交報告,就所調查的問題做出明確的答復。院學術道德委員會應依據該報告參照本規范第五條確定對投訴的處理意見,將處理意見連同調查委員會意見轉交院長辦公會議。

          第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將依據本規范第五條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之內書面要求院學術道德委員會復議。該委員會認為有復議的必要時,組成新的3人調查委員會,依據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同樣程序進行復核調查。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依據本規范第五條對被投訴人做出最終處理并通報全院。處理決定將記入被投訴人的學術檔案。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人員如被投訴、或與被投訴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調查公正的關系時,應主動回避;舉報人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或被舉報人有特殊利益關系不宜參與調查時,經主管科研副院長批準,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回避。

          第十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投訴人和證人。在院長辦公會議做出最終處分決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漏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范由玉溪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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